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相关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公司规定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审计部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一)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制定具体审计项目的工作计划及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对已批准的审计项目,审计部将审计通知书于实施审计工作的前3个工作日前发给被审计对象;
(三)对临时性的审计项目,审计部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申请签发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部在开展审计业务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
(五)在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反映客观的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
(六)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部的审计报告。审计部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七)审计部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
(八)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处理意见,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