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688237)_公司公告_超卓航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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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卓航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相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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