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 |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开普云 |
| 股票代码: | 688228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深圳市晤股峰登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226号2栋101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长方照明工业区厂房B栋四层 |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 持股比例增加(协议受让) |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开普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释义 ...... 3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9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1第四节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 19
第五节后续计划 ...... 20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2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3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4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5
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 ...... 26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 27备查文件 ...... 28
附表 ...... 30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报告书 | 指 |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市公司/开普云/公司 | 指 |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晤股峰登 | 指 | 深圳市晤股峰登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金泰克 | 指 | 深圳市金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 |
| 南宁泰克 | 指 | 南宁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 |
| 泰克联合 | 指 | 深圳市泰克联合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存储产品业务 | 指 |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批发、销售半导体存储器产品和用于制造半导体存储器产品的晶圆、颗粒、成品模组及相关核心配件的业务。半导体存储器是指以半导体为存储介质的电子信息系统存储设备,用来存放程序和数据,主要包括闪存(FLASH)、内存(DRAM)等,半导体存储器产品形式包括嵌入式存储、固态硬盘(SSD)、移动存储及内存条等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 指 | 《关于南宁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
| 正式收购协议 | 指 | 开普云、金泰克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后,就开普云受让金泰克所持有的南宁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股权所签署的正式收购协议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晤股峰登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226号2栋101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创锋 |
| 出资额 | 10万元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ER8LG507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 营业期限 | 2025-08-12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长方照明工业区厂房B栋四层 |
| 通讯电话 | 0755-25261999 |
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晤股峰登目前拟办理增加合伙人及出资额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创锋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晤股峰登拟新增由金泰克核心员工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泰克联合作为有限合伙人,目前拟办理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变更完成后,晤股峰登执行事务合伙人
将仍为李创锋先生,晤股峰登的股权结构图预计如下所示:
待工商变更完成后,李创锋先生仍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24.12%的出资额,同时李创锋为泰克联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泰克联合24.04%出资份额),并直接持有金泰克40.19%的股份,为金泰克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李创锋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创锋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李创锋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5271975******** |
| 住所/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李创锋先生简历如下:
李创锋,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EMBA学历,深圳市金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创始人,2012年至今任深圳市金泰克半导体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5年
月
日设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晤股峰登不存在对外投资或控制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李创锋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 1 | 深圳市金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 | 8,249.5473 | 40.19% | 电子存储器产品的研发、销售;电子存储器软件的开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有形动产租赁;电子产品检测。电子存储器产品的生产 |
| 2 | 南宁泰克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000 | 40.19% |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批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3 | 深圳市金泰克存储有限公司 | 4,000 | 40.19% | 电子存储器产品的研发、销售;电子存储器软件的开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有形动产租赁;电子产品检测。^电子存储器产品的生产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 4 | 金泰克半导体(香港)有限公司 | 1,000(港元) | 40.19% | 贸易 |
| 5 | 深圳市冠泰半导体有限公司 | 100 | 40.19% | 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为李创锋先生,其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8月12日,系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设立的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暂未有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李创锋先生目前在其创立并控制的金泰克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金泰克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专业存储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包括内存、固态硬盘、嵌入式产品等,产品涵盖消费类、工业级、企业级等多层级应用领域。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李创锋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李创锋先生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李创锋先生不存在拥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金泰克持有的南宁泰克70%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金泰克持有的南宁泰克30%股权,通过上述交易,南宁泰克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新增存储产品业务,补齐上市公司在AI基础设施领域中欠缺高性能存储能力的短板,实现更加完善的AI软硬件一体化布局,进一步扩展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体参见上市公司公告的《重大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看好AI、存储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长期价值,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成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拥有开普云13,996,53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3%。
上市公司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李创锋先生控制的关联主体金泰克发行股份收购南宁泰克30%的股权,具体请见上市公司公告《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事项及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李创锋先生控制的关联主体金泰克发行股份收购南宁泰克30%的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在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2025年8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汪敏、东莞市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卿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轩山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1、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拥有开普云13,996,53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2025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汪敏、东莞市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卿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轩山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汪敏持有的上市公司4,051,094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东莞市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6,333,211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38%)、北京卿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2,781,751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2%),刘轩山830,474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3%)。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订:
甲方一:汪敏甲方二:东莞市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97032866甲方三:北京卿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D1014甲方四:刘轩山乙方:深圳市晤股峰登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R8LG507以上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合称“甲方”或“转让方”,甲乙方合称“各方”,任意一个签署方单称为“一方”。
(一)关于标的股份、标的股份转让和转让价格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包括甲方一持有的上市公司4,051,094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甲方二持有的上市公司6,333,211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8%)、甲方三持有的上市公司2,781,751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2%)、甲方四830,474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交割日”)期间(“过渡期”),标的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分红等)均应自动纳入转让范围,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及其所派送、分配的全部股份和权益一并过户予受让方,受让方无需就获得该等孳息另行支付对价。
、本协议签署日后,若因除前述第
2.2
条约定的标的股份所产生的所有孳息外的其他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其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调整。
4、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6、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2.64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柒亿叁仟陆佰柒拾柒万柒仟叁佰叁拾玖元贰角(¥736,777,339.20),共中:甲方一的价格为贰亿壹仟叁佰贰拾肆万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壹角陆分(¥213,249,588.16),甲方二的价格为叁亿叁仟叁佰叁拾捌万零贰佰贰拾柒元零肆分(¥333,380,227.04),甲方三的价格为壹亿肆仟陆佰肆拾叁万壹仟叁佰柒拾贰元陆角肆分(¥146,431,372.64),甲方四的价格为肆仟叁佰柒拾壹万陆仟壹佰
伍拾壹元叁角陆分(¥43,716,151.36)。该对价为乙方取得标的股份所有权所需支付的全部价款。
7、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若上市公司存在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每股交易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除权除息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P1为调整后价格。
(二)关于标的股份交割
、自下述前提条件均满足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交关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文件以取得其合规性确认意见:
(
)本协议生效;
(2)正式收购协议已签署;(
)未有相关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以任何方式禁止正式收购协议和本协议的履行。
2、自下述前提条件均得到满足或得到乙方书面豁免后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50%:
(
)上交所已出具本次交易的合规确认意见;
(2)金泰克收到开普云就本次现金收购支付的全部对价;
(4)甲方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
(
)上市公司经营或财务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自下述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次日(如非交易日,自动延续至下一个交易
日),各方应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
)正式收购协议生效且南宁泰克70%的股权已完成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或其控制主体名下;
(
)受让方已按本协议第
5.2
条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总价格的50%;
(
)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确认意见未撤销。
4、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受让方应向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40%。
、自上市公司根据本协议第
8.2
条第(
)项的安排完成董事会改选事项(为免疑问,董事会改选完成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为准)的十
(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
、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三)关于股份锁定
、乙方承诺其协议受让的标的股份应锁定
个月,且在前述
个月期满之日起的后12个月内、24个月内、36个月内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份分别不得多于其受让股份的40%、70%、100%(为避免疑义,前述自由转让的股份限额累计计算)。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持股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执行。
(四)关于陈述与保证
1、受让方保证与承诺如下:
(1)受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及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已签署的其他协议;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非因受让方原因致使甲方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止,受让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不会与第三方形成针对上市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影响甲方在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为免疑问,受让方在股东会层面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以及通过其提名的董事正常履职的情形除外)。
、转让方保证与承诺
(1)转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开承诺等,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及所有法律文件;
(
)转让方是标的股份的实益所有人以及经登记所有人,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司法保全措施,不存在违反转让限制、锁定、减持等约定、承诺或法律法规的限制规定(甲方明确披露的除外);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六十日内向上市公司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关于标的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事项;
(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上市公司在交割日前发生财务造假、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导致上市公司及/或受让方利益受损的,转让方应依法赔偿损失;
(4)交割日前,转让方将按照一贯及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责任,其不会做出致使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商业、技术、法律、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业务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不会作出致使或可能致使本次交易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亦不会作出导致受让方潜在股东权益受损的行为;
(5)转让方保证,将于交割期后1个月内,促成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完成董事会改选相关事宜。如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的情况下,受让方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董事长由转让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副董事长1名由受让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转让方保证在前述董事会改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中,对上述
改选或聘任事宜投赞成票。
(五)不可抗力
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导致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无法满足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合理方式将事件情况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并出具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其他方提出赔偿要求。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自各方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以终止:
(
)各方协商一致;
(
)有权监管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决定,或各方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应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或本次交易因有权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各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
)《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为避免疑义,因正式收购协议替代《股权收购框架协议》而导致《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情形除外;
(4)正式收购协议终止或解除的;
(5)正式收购协议生效前,受让方未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或同意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7)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转让方申请豁免自愿性锁定承诺未取得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承诺及义务的,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日(
)内,违约方仍未完成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给其他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其他方针对违约方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应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等。
、任何一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3、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三(
0.03%)的违约金。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未交付标的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三(
0.03%)的违约金。
5、为免疑义,各甲方独立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法律责任,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本协议构成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唯一和完整的协议,取代本协议成立前签订或达成的任何协议。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后方能生效,且该等修改、补充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有关的监管意见或建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协商调整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容。
4、本协议壹式伍份,各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2025年8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李创锋先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如本人及本人控制主体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敏先生及其控制主体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的差距低于15%,本人及本人控制主体同意放弃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主体合计表决权比例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敏及其控制主体合计表决权比例的差距不低于15%,并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或安排。
第四节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2.64元/股,且该等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80%,交易价格符合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合计共受让汪敏、东莞市政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卿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轩山所持上市公司13,996,530股普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73%),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36,777,339.2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说明如下:
“1、本次转让涉及支付的资金拟采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具备本次转让的履约能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关于标的股份交割”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创锋先生控制的关联主体金泰克拟在未来12个月内向上市公司出售南宁泰克的控股权,并将其存储产品业务的经营性资产转移至南宁泰克。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存储产品业务,补齐上市公司在AI基础设施领域中欠缺高性能存储能力的短板,实现更加完善的AI软硬件一体化布局,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具体请见上市公司公告的《重大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创锋先生控制的关联主体金泰克拟在未来12个月内向上市公司出售南宁泰克的控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存储产品业务,补齐上市公司在AI基础设施领域中欠缺高性能存储能力的短板,实现更加完善的AI软硬件一体化布局,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具体请见上市公司公告的《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约定的条件下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的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其他调整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在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晤股峰登暂未开展实际经营,自设立之日(2025年
月
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时间少于三年,因此暂无此最近三年的相关财务数据。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如收购人成立不足一年或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晤股峰登的实际控制人李创锋先生为自然人,无财务数据。
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晤股峰登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
李创锋
2025年8月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的说明》《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重大交易及相关安排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的《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要求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的《未编制财务报表的说明》《关于未聘请中介机构的说明》;
8、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晤股峰登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李创锋
2025年
月日
附表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 |
| 股票简称 | 开普云 | 股票代码 | 688228.SH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晤股峰登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226号2栋101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不适用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13,996,530股变动比例:增加20.73%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关于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之“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晤股峰登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
李创锋
2025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