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股权转让
所涉及的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沪评报字(2025)第1102号
共 壹 册 第 壹 册
| 中同华资产评估(上海)有限公司 China Alliance Appraisal(Shanghai)Co., Ltd. |
日期: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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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同华资产评估(上海)有限公司
目录
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6
二、评估目的 ...... 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2
五、评估基准日 ...... 13
六、 评估依据 ...... 13
七、评估方法 ...... 15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 15
(二)评估方法简介 ...... 1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1
九、评估假设 ...... 22
十、评估结论 ...... 2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3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7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27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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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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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同华沪评报字(2025)第1102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同华资产评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上海”或我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及非流动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报告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体结论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收益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账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流动资产 | 1 | 4,024.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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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账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非流动资产 | 2 | 2,482.93 | |||
| 其中 :长期股权投资 | 3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4 | - | |||
| 固定资产 | 5 | 1,105.13 | |||
| 在建工程 | 6 | - | |||
| 使用权资产 | 7 | - | |||
| 无形资产 | 8 | - | |||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9 | - | |||
| 开发支出 | 10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1 | 66.87 | |||
| 其他的非流动资产 | 12 | 1,310.93 | |||
| 资产总计 | 13 | 6,507.77 | |||
| 流动负债 | 14 | 3,212.00 | |||
| 非流动负债 | 15 | 790.00 | |||
| 负债总计 | 16 | 4,002.00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7 | 2,505.77 | 10,000.00 | 7,494.23 | 299.08 |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重大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事项
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有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事项。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用于管理决策等使用,不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用途。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客户均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外部客户,本次评估计算过程及结果是基于此次股权出售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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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光伏银浆,从而衍生涉及未来企业经营等事项,采购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未来盈利预测及评估结果存在联系,本次评估过程及结果不代表本机构及相关人员对被评估单位计划中的经营事项的可实现性提供认证,一般情况下,经营活动的实施与原计划可能存在一定偏差,不同程度的偏差均会对报告结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时这种影响可能很大,请报告使用者关注。2.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均为租赁,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海宁市袁花镇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袁花镇双百路
号
幢
层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止;租金单价人民币
元/M?每月,每年租金人民币123,840.00元。
出租方:海宁市袁花镇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袁花镇联红路
号
幢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4618.78平方米(不含屋顶);租赁期限自2024年
月
日起至2027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单价为人民币
元/M?。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存在闲置情况,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 | 数量 | 账面价值 | 备注 | |
| 单位 | 原值 | 净值 | ||||||
| 1 | 行星式球磨机 | 咸阳金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台 | 1 | 7,920.00 | 396.00 | 闲置 | |
| 2 | 行星式球磨机 | 咸阳金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台 | 1 | 10,260.00 | 3,013.87 | 闲置 | |
| 3 | DWT搅拌混合机 | PDM-300V | 上饶光电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 | 1 | 36,300.00 | 1,815.00 | 闲置 |
| 4 | 双行星动力混合机 | HY-DLH88L | 广州红尚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 | 台 | 1 | 86,400.00 | 28,170.89 | 闲置 |
| 5 | 分散机 | F7.5KW | 江阴晨铭机械有限公司 | 台 | 1 | 9,180.00 | 459.00 | 闲置 |
| 6 | 流变仪 | R/S-CPS | 上饶光电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 | 1 | 33,000.00 | 1,650.00 | 闲置 |
| 7 | 三辊机 | Trias600 | 瑞士Buhler AG | 台 | 1 | 495,000.00 | 24,750.00 | 闲置 |
| 8 | 双行星动力混合机 | HY-DLH30L | 广州红运混合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1 | 25,760.00 | 1,288.00 | 闲置 |
| 9 | 高精度印刷机 | JK-KLW-20190220 |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 台 | 1 | 321,470.47 | 16,073.52 | 闲置 |
| 10 | 三辊机 | TRIAS600 | Buhler AG | 台 | 1 | 1,138,416.90 | 747,876.66 | 闲置 |
| 11 | 倾倒车 | XC-50 | 南通恒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1 | 35,398.24 | 19,119.01 | 闲置 |
| 12 | 提升式压料机 | HDS-50 | 南通恒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1 | 132,300.88 | 71,457.28 | 闲置 |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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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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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股权转让
所涉及的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同华沪评报字(2025)第1102号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同华资产评估(上海)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5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除委托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外,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简介
1.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或委托人)
股票简称及代码:晶科能源(688223.S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住 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519.9351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3日
营业期限:2006年12月13日 至 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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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简介
1.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新材”或被评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YJBN7N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0年03月24日
营业期限:2020年03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企业简介
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截至评估基准日,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比例(%) |
| 1 |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 2,000.00 | 100.00 | 2,000.00 | 100.00 |
| 合 计 | 2,000.00 | 100.00 | 2,000.00 | 100.00 | |
3.近年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
历史年度及评估基准日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如下表: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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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6,507.77 | 7,301.90 | 10,269.36 | 17,898.57 |
| 负债总额 | 4,002.00 | 3,661.47 | 5,929.93 | 14,219.41 |
| 净资产 | 2,505.77 | 3,640.43 | 4,339.43 | 3,679.16 |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营业收入 | 5,666.69 | 17,840.10 | 26,003.92 | 29,365.80 |
| 利润总额 | -1,785.28 | -1,331.16 | 543.44 | 1,056.23 |
| 净利润 | -1,134.67 | -737.74 | 612.19 | 994.22 |
以上2022年-2024年度财务数据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文号为 “天健审[2023]3477号”、“天健审[2024]8033号”和“天健审[2025]1202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摘自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文号为“致同审字(2025)第 332C03403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晶科新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适用税种及税率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晶科新材涉及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 税 种 | 税 率 | 税 基 |
| 增值税 | 13% |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 教育费附加 | 3%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
| 企业所得税 | 25% | 应纳税所得额 |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被评估单位控股股东的股东。
(四)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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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晶科新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是晶科新材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资产类型和经审计后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 一、流动资产合计 | 40,248,372.63 |
| 货币资金 | 9,414,825.66 |
| 应收账款 | 1,261,073.08 |
| 应收款项融资 | 5,800.00 |
| 预付账款 | 4,162,149.21 |
| 其他应收款 | 350,000.00 |
| 存货 | 23,752,913.54 |
| 其他流动资产 | 1,301,611.14 |
|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 24,829,328.02 |
| 固定资产 | 11,051,252.03 |
| 其中:设备类 | 11,051,252.03 |
| 无形资产 | 0.00 |
| 其中:其他无形资产 | 0.00 |
| 长期待摊费用 | 668,744.9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972,960.7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36,370.39 |
| 三、资产总计: | 65,077,700.65 |
| 四、流动负债合计: | 32,120,030.39 |
| 应付账款 | 8,593,225.10 |
| 合同负债 | 16,556,967.73 |
| 应付职工薪酬 | 915,734.38 |
| 应交税费 | 280,796.31 |
| 其他应付款 | 2,601,170.54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019,730.52 |
| 其他流动负债 | 2,152,405.81 |
|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 7,900,000.00 |
| 长期借款 | 7,900,000.00 |
| 六、负债合计: | 40,020,030.39 |
| 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25,057,67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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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与委托评估时申报的资产、负债范围一致,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情况
企业申报的纳入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包括:设备、存货、无形资产,实物资产主要分布在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内。主要资产的类型及特点如下:
1.设备
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机器设备主要为各类坩埚、球磨机、搅拌机、三辊机、混合机等加工设备,主要购置于2020年至2025年间;车辆设备包括公务用车、叉车,购置于2023年至2024年;电子设备主要为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均购置于2020年至2024年间。设备均分布于公司厂区及办公室内,设备均可正常使用。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设备均未设定他项权利。
2.存货
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原材料主要为银粉、树脂、溶剂等;在库低值易耗品为各色警示胶带、滤芯等;库存商品为银浆等已经完工的产品;发出商品主要为各种规格银浆。晶科新材定期进行盘点。
3.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
(1)账面记录的其他无形资产
企业无申报的账面其他无形资产。
(2)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企业申报的已获得授权或已公布的正在使用的、持续缴费、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为发明专利27项、实用新型专利6项,另有正在申请或受理的发明专利4项;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类别 | 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申请日 | 公开(公告)日 | 法律状态 |
| 1 | 发明公布 | 导电浆料及电池 | CN202510162675.4 | 2025-02-13 | 2025-05-06 | 专利公开 |
| 2 | 发明公布 | 太阳能电池用导电银浆和太阳能电池 | CN202411535683.0 | 2024-10-30 | 2024-11-29 | 实质审查 |
| 3 | 发明公布 | 太阳能电池用导电银浆及太阳能电池 | CN202411506938.0 | 2024-10-25 | 2024-12-13 | 实质审查 |
| 4 | 发明公布 | 太阳能电池 | CN202411411642.0 | 2024-10-10 | 2025-01-21 | 实质审查 |
| 5 | 发明公布 | 一种太阳能电池主栅浆料及太阳能电池 | CN202411191689.0 | 2024-08-27 | 2024-11-22 | 实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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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发明公布 | 一种太阳能电池导电浆料及光伏组件 | CN202411191369.5 | 2024-08-27 | 2024-12-06 | 实质审查 |
| 7 | 发明公布 | 一种耐高温耐醋酸条件导电浆料及光伏组件 | CN202411191361.9 | 2024-08-27 | 2024-12-03 | 实质审查 |
| 8 | 发明公布 | N型太阳能电池正面主栅浆料和N型太阳能电池 | CN202411146630.X | 2024-08-20 | 2024-10-29 | 实质审查 |
| 9 | 发明公布 | 一种N型TOPCON电池用正面细栅银浆及电池 | CN202411084638.8 | 2024-08-07 | 2024-12-06 | 实质审查 |
| 10 | 发明公布 | 一种双面poly太阳能电池用浆料及电池 | CN202411082278.8 | 2024-08-07 | 2024-11-15 | 实质审查 |
| 11 | 发明公布 | 导电银浆及其制备方法和太阳能电池 | CN202410269609.2 | 2024-03-08 | 2024-05-14 | 实质审查 |
| 12 | 发明公布 | 一种主栅银浆及其制备方法、电极和太阳能电池 | CN202410244523.4 | 2024-03-04 | 2024-05-14 | 实质审查 |
| 13 | 发明授权 | 导电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太阳能电池 | CN202410233069.2 | 2024-03-01 | 2024-05-17 | 专利授权 |
| 14 | 发明授权 | N型TOPCon太阳能电池用导电浆料、制备方法和太阳能电池 | CN202410179886.4 | 2024-02-18 | 2024-07-02 | 专利授权 |
| 15 | 发明授权 | 一种太阳能电池的导电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太阳能电池 | CN202410178334.1 | 2024-02-08 | 2024-05-07 | 专利授权 |
| 16 | 实用新型 | 一种导电浆料滑度测试装置 | CN202322447242.2 | 2023-09-08 | 2024-05-14 | 专利授权 |
| 17 | 发明授权 | N型TOPCon太阳能电池用银铝浆及其制备方法 | CN202310802491.0 | 2023-06-30 | 2023-10-31 | 专利授权 |
| 18 | 发明授权 | N型太阳能电池银铝浆的添加剂、其制备方法及银铝浆 | CN202310762249.5 | 2023-06-26 | 2023-10-31 | 专利授权 |
| 19 | 发明授权 | 用于N型太阳能电池正面浆料的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 | CN202211172752.7 | 2022-09-26 | 2023-09-05 | 专利授权 |
| 20 | 发明授权 | N型TOPCON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正银主栅浆料用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 | CN202210889418.7 | 2022-07-27 | 2024-02-06 | 专利授权 |
| 21 | 实用新型 | 一种双人夹持坩埚倒料的装置 | CN202221937527.3 | 2022-07-26 | 2023-03-14 | 专利授权 |
| 22 | 发明公布 | 应用于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栅线电极的铜浆及其制备方法 | CN202210293981.8 | 2022-03-24 | 2022-05-10 | 实质审查 |
| 23 | 实用新型 | 一种晶体硅电池片醋酸快速老化装置 | CN202220408649.7 | 2022-02-28 | 2022-07-12 | 专利授权 |
| 24 | 发明授权 | 一种晶体硅PERC太阳能电池用无网结正面银浆及其制备方法 | CN202110748896.1 | 2021-07-02 | 2022-06-10 | 专利授权 |
| 25 | 发明授权 | 高附着力PERC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铝浆及其制备方法 | CN201811197814.3 | 2018-10-15 | 2020-05-05 | 专利授权 |
| 26 | 发明授权 | PERC电池用低电阻率高附着力背银浆料及其制备方法 | CN201811132888.9 | 2018-09-27 | 2020-11-24 | 专利授权 |
| 27 | 发明授权 | 一种晶硅太阳能电池用 | CN201610790305.6 | 2016-08-31 | 2017-11-14 | 专利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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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铝搭接无收缩背银浆料 | ||||||
| 28 | 实用新型 | 一种具有温度报警功能的球磨机 | CN201620964853.1 | 2016-08-29 | 2017-03-22 | 专利授权 |
| 29 | 实用新型 | 一种新型半自动装罐机 | CN201620964839.1 | 2016-08-29 | 2017-03-22 | 专利授权 |
| 30 | 实用新型 | 一种带计数功能的三辊研磨机 | CN201620965946.6 | 2016-08-29 | 2017-03-29 | 专利授权 |
| 31 | 发明授权 | 一种太阳能背钝化PERC电池背电极用银浆 | CN201610655793.X | 2016-08-11 | 2017-08-01 | 专利授权 |
| 32 | 发明授权 | 一种硅基太阳电池背面银浆用无铅玻璃粉及其制备方法 | CN201510498946.X | 2015-08-14 | 2015-10-28 | 专利授权 |
| 33 | 发明授权 | 一种改善太阳电池前电极电镀质量的方法 | CN201110143880.4 | 2011-05-31 | 2011-10-19 | 专利授权 |
| 34 | 发明申请 | 银浆和太阳能电池 | CN202510839606.2 | 2025/06/20 | 受理 | |
| 35 | 发明申请 | 银浆和太阳能电池 | CN202510884311.7 | 2025/06/27 | 受理 | |
| 36 | 发明申请 | 导电银浆及其制备方法和太阳能电池片 | CN202510813255.8 | 2025/06/17 | 受理 | |
| 37 | 发明受理 | 导电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光伏电池及其制备方法、光伏组件 | CN202510879144.7 | 2025/06/27 | 初审合格 |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情况
晶科新材存在2台丝网印刷机及配套烘箱缓存,账面已做了报废的账务处理,但尚未出售。除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及上述设备外,无其他表外资产。
(四)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不存在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选择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考虑本次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评估结果应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上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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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因素。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的整体情况;同时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6.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财政部令第9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91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9.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
10.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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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1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2021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国务院令第569号);
16. 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0.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2.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3.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15.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6.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四)权属依据
1. 公司章程;
2. 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 车辆行驶证;
4.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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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价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发票等财务、经营资料;
3. 市场询价资料;
4. 国家宏观、行业统计分析资料;
5.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及相关资料;
6. 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
7. 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8.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六) 其他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委托人与中同华上海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产权持有单位及相关人员访谈记录、财务资料等;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
(2)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
(2)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
(3)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资产基础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
(2)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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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选取市场法评估的理由: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为光伏银浆的生产和销售,在资本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的与被评估单位类似的上市公司,且交易活跃,交易及财务数据公开,信息充分,故本次评估选用了市场法。选取收益法评估的理由: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本次评估选用了收益法。
未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理由:由于资产基础法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并且采用资产基础法也无法涵盖诸如服务能力、知名度、管理优势等无形资产价值,故不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二)评估方法简介
Ⅰ.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法和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
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股东的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为权益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现金流计算公式为: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偿还付息债务本金+新借付息债务本金
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股东和付息债务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企业整体价值。现金流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性支出
本次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基本公式为:
D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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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E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D为付息负债的市场价值,B为企业整体市场价值。
?+=
iCPB
式中:P为经营性资产价值,ΣCi为评估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资产)的价值。
nnni
ii
rrRP
)1(P)1(
+++=?=
式中:Ri: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Pn:终值;n:预测期。各参数确定如下:
i. 自由现金流Ri的确定
Ri=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性支出ii. 折现率r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确定,公式如下:
)1(TEDD
REDERWACC
de
?+++=
式中: Re:权益资本成本;Rd:付息负债资本成本;T:所得税率。iii. 权益资本成本Re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公式如下:
Re=Rf+β×ERP+Rs
式中:Re为股权回报率;Rf为无风险回报率;β为风险系数;ERP为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Rs为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折现率中主要参数确定情况如下:
(1)无风险利率(R
f)
我们通过同花顺iFinD在沪、深两市选择从评估基准日至国债到期日剩余期限超过10年期的公开交易国债,并筛选(例如:去掉交易异常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国债)获得其按照复利规则计算的到期收益率(YTM),取筛选出的所有国债到期收益率的平均值作为本次评估的无风险利率。
(2)股权市场风险溢价(ERP)
股权市场风险溢价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所期望的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部分。我们选择利用中国证券市场指数的历史风险溢价数据计算股权市场风险溢价,目前国内沪、深两市有许多指数,能够较好反映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股票风险状况参考样本为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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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指数,因此,我们确定以沪深300指数所对应的300只成分股作为计算股权市场风险溢价的具体样本,考虑到证券市场股票波动的特性,我们选择10年的间隔期作为股权市场风险溢价的计算年期,也就是说每只成分股的投资回报率都是需要计算其十年的平均值投资回报率作为其未来可能的期望投资回报率。我们借助iFinD的数据系统提供所选择的各成分股每年年末收盘价是iFinD数据中的年末定点“后复权”价,通过计算年期内的几何平均收益率和各年的无风险利率确定各年的股权市场风险溢价。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每年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收益几何平均值计算出来后,需要将300个股票收益率计算平均值作为本年几何平均值的计算ERP结论,这个平均值我们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权重则选择每个成分股在沪深300指数计算中的权重。通过估算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出计算年期内10年每年的市场风险超额收益率ERPi,剔除最大值、最小值,并取平均值后可以得到最终的股权市场风险溢价。
(3)可比公司选取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成果等情况,在本次评估中,我们初步采用以下基本标准作为筛选对比公司的选择标准:
? 对比公司近两年为盈利公司;
? 对比公司必须为至少有两年上市历史;
? 对比公司只发行人民币A股;
? 对比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或其主营业务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并且主营该行业历史不少于2年。
根据上述四项原则,我们利用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业务类型、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行业竞争力、企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选取确定可比上市公司。
(4)资本结构
收益法评估时采用的资本结构主要包括:
? 可比公司资本结构平均值作为目标资本结构;
? 被评估单位真实资本结构;
? 变动资本结构。
我们通过分析,我们采用对比公司真实资本结构作为最终的资本结构,在确定目标资本结构时是采用市场价值计算债权和股权的权重比例。
(5)贝塔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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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们通过上述可比公司确定标准选取确定的上市公司,选取iFinD公布的β计算器计算对比公司的β值,上述β值是含有对比公司自身资本结构的β值。
②根据以下公式,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对比公司的Unlevered β:
Unleveredβ=Leveredβ/[1+(1-T)×D/E]
式中: D-债权价值;E-股权价值;T-适用所得税率。
将对比公司的Unleveredβ计算出来后,取其平均值作为被评估单位的Unleveredβ。
③再将已经确定的被评估单位资本结构比率代入到如下公式中,计算被评估单位Leveredβ:
Leveredβ= Unleveredβ×[1+(1-T)×D/E]
式中:D-债权价值;E-股权价值;T:适用所得税率;
④我们估算β系数的目的是估算折现率,该折现率是用来折现未来的预期收益,因此折现率应该是未来预期的折现率,因此要求估算的β系数也应该是未来的预期β系数。我们采用的β系数估算方法是采用历史数据,因此我们实际估算的β系数应该是历史的β系数而不是未来预期的β系数。为了估算未来预期的β系数,我们对采用历史数据估算的β系数进行Blume调整。
Blume提出的调整思路及方法如下:
ha??
65.035.0+=
其中:
a?
为调整后的β值,
h?
为历史β值。
(6)特定风险报酬率
采用资本定价模型一般被认为是估算一个投资组合(Portfolio)的组合投资回报率,资本定价模型不能直接估算单个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一般认为单个公司的投资风险要高于一个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因此,在考虑一个单个公司或股票的投资收益时应该考虑该公司的针对投资组合所具有的全部特有风险所产生的超额回报率。特定风险报酬率主要是针对公司具有的一些非系统的特有因素所产生风险的风险溢价或折价,我们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特征、企业规模、业务模式、所处经营阶段、核心竞争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依赖等因素进行分析,结合评估人员以往执业经验判断综合分析确定特定风险报酬率。
(7)债权期望报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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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期望报酬率实际上是被评估单位的债权投资者期望的投资回报率。不同的企业,由于企业经营状态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等,企业的偿债能力会有所不同,债权投资人所期望的投资回报率也应不尽相同,因此企业的债权投资回报率与企业的财务风险,即资本结构密切相关。我们在考虑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绩、资本结构、信用风险、抵质押以及担保等因素,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调整确定债权期望报酬率。iv. 终值Pn的确定
根据企业价值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分析预测期后的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终值是企业在预测经营期之后的价值,终值的预测一般可以采用永续年金的方式。在国外也有采用Gordon 增长模型进行预测的。本次评估我们采用永续年金的方式预测。
v.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资产)ΣCi的 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资产)在此是指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相关资产与负债。
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Ⅱ.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估值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本次评估选用上市公司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基本步骤具体如下:
首先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并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可比公司的市场价值;
选择可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参数,通常包括市盈率(P/E比率)、市净率(P/B比率)、市销率(P/S比率)、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企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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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销售收入(EV/S)等,计算可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Multiples);
对上述比率乘数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差异;将调整后的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单位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从而得到委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经分析,我们认为收益法评估结果更能公允反映晶科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主要理由为:
市场法评估由于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规模、产品结构、客户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且不同可比公司的市场乘数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同时,受市场公开信息限制,对市场乘数的调整和修正难以涵盖所有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而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晶科新材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特有的经营理念、经营策略、经营方法,通过对晶科新材财务状况的调查、历史经营业绩及行业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晶科新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故以收益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 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人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辅导被评估单位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 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询证、监盘、勘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 评定估算和编制初步评估报告阶段
项目组评估专业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底稿;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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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审核确认项目组成员提交的各专业及各类资产的初步测算结果和评估说明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编制初步评估报告。
(四) 评估报告内审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我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形成评估结论;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4.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并未考虑各项资产各自的最佳利用;
5.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被评估单位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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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8.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9.本次评估假设企业于年度内均匀获得净现金流;
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晶科新材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次评估假设上述政策于2027年到期后将继续延续,其他收益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按5%进行预测。
(三)评估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论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论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出现与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晶科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晶科新材已经审计的资产账面价值为6,507.77万元,负债为4,002.00万元,净资产为2,505.77万元。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000.00万元,评估增值7,494.23万元,增值率299.08%。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市场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300.00万元,评估增值7,794.23万元,增值率
311.05%
。
(三)评估结论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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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的评估值为10,000.00万元,市场法的评估值为10,300.00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300.00万元,差异率为3%,差异较小。
基于以下因素,本次选用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晶科新材的股权价值评估结果为10,000.00万元。
市场法评估由于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规模、产品结构、客户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且不同可比公司的市场乘数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同时,受市场公开信息限制,对市场乘数的调整和修正难以涵盖所有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而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出发,晶科新材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特有的经营理念、经营策略、经营方法,通过对晶科新材财务状况的调查、历史经营业绩及行业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晶科新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故以收益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未发现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
(五)重大期后事项
企业无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机构采取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不存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均为租赁,租赁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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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海宁市袁花镇新市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袁花镇双百路8号29幢2层房屋,建筑面积为86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租金单价人民币12元/M?每月,每年租金人民币123,840.00元。
出租方:海宁市袁花镇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袁花镇联红路65号1幢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4618.78平方米(不含屋顶);租赁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单价为人民币15元/M?。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上述抵押、担保等事项对估值的影响;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3.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4. 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等进行判断。
5. 本次评估中,我们参考和采用了被评估单位历史及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以及我们在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中寻找的有关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数据。我们的估算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交易数据,我们假定上述财务报表数据和有关交易数据均真实可靠。我们估算依赖该等财务报表中数据的事实并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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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我们表达任何我们对该财务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也不表达我们保证该等资料没有其他要求与我们使用该数据有冲突。
6. 本次评估中所涉及的被评估单位的未来盈利预测是建立在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制定的盈利预测基础上的。我们对上述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7. 本次收益法评估中所采用的评估假设是在目前条件下对委估对象未来经营的一个合理预测,如果未来出现可能影响假设前提实现的各种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则会影响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我们愿意在此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有关方面,我们并不保证上述假设可以实现,也不承担实现或帮助实现上述假设的义务。
8.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9.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控制权溢价或缺乏控制权折价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10.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用于管理决策等使用,不作为双方交易用途。晶科新材的客户均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外部客户,本次评估计算过程及结果是基于此次股权出售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仍向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光伏银浆,从而衍生涉及未来企业经营等事项,采购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未来盈利预测及评估结果存在联系,本次评估过程及结果不代表本机构及相关人员对被评估单位计划中的经营事项的可实现性提供认证,一般情况下,经营活动的实施与原计划可能存在一定偏差,不同程度的偏差均会对报告结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时这种影响可能很大,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11.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存在闲置情况,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 | 数量 | 账面价值 | 备注 | |
| 单位 | 原值 | 净值 | ||||||
| 1 | 行星式球磨机 | 咸阳金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台 | 1 | 7,920.00 | 396.00 | 闲置 | |
| 2 | 行星式球磨机 | 咸阳金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台 | 1 | 10,260.00 | 3,013.87 | 闲置 | |
| 3 | DWT搅拌混合机 | PDM-300V | 上饶光电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 | 1 | 36,300.00 | 1,815.00 | 闲置 |
| 4 | 双行星动力混合机 | HY-DLH88L | 广州红尚机械制造 有限公司 | 台 | 1 | 86,400.00 | 28,170.89 | 闲置 |
| 5 | 分散机 | F7.5KW | 江阴晨铭机械有限公司 | 台 | 1 | 9,180.00 | 459.00 | 闲置 |
| 6 | 流变仪 | R/S-CPS | 上饶光电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 | 1 | 33,000.00 | 1,650.00 | 闲置 |
| 7 | 三辊机 | Trias600 | 瑞士Buhler AG | 台 | 1 | 495,000.00 | 24,750.00 | 闲置 |
| 8 | 双行星动力混合机 | HY-DLH30L | 广州红运混合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1 | 25,760.00 | 1,288.00 | 闲置 |
| 9 | 高精度印刷机 | JK-KLW-20190220 | 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 台 | 1 | 321,470.47 | 16,073.52 | 闲置 |
| 10 | 三辊机 | TRIAS600 | Buhler AG | 台 | 1 | 1,138,416.90 | 747,876.66 | 闲置 |
| 11 | 倾倒车 | XC-50 | 南通恒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1 | 35,398.24 | 19,119.01 | 闲置 |
| 12 | 提升式压料机 | HDS-50 | 南通恒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台 | 1 | 132,300.88 | 71,457.28 | 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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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一)使用范围:本资产评估报告仅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名、评估机构盖章方可正式使用;
(七)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日期,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8月26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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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2022年、2023年、2024年及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正文及所附财务报表附件二: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三: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1.专利证书;
2.车辆行驶证。
附件四: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承诺函原件附件五: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原件附件六:资产评估机构单位会员证书附件七: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附件八: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九:签名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附件十: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附件十一: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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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2025号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一、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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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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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浙江晶科新材料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10,000.00万元,与评估对象账面价值相比评估增值额为7,494.23万元,增值率为299.08%,造成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如下:
企业股东或投资人期望的是通过对企业的投资从而实现收益增值,被评估单位预计未来经营效益较好,股东或投资人能够取得的投资回报逐年增加,故形成评估增值。
| 市场法评估计算表 |
| 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73.76 评估值:10,3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