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六条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
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
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事项。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下属子
/分公司及机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登记事项表(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报送)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四,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暂缓、豁免有关信息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七条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十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上市规则》及上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时间 | ||
| 经办人及电话 | 登记事由 | 口暂缓口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口商业秘密豁免披露口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口 | ||
| 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 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 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商业秘密适用) | |||
|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适用)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是否己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口是口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口是口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证券事务代表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董事长意见 | 签字:日期: | ||
| 备注/附件 | |||
附件二: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作为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身份证号:)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