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子公司及附属企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
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八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
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十四条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
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订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
意见。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公司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长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15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十八条内部审计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点关注以
下方面:
(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保持一致;
(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管理层改正问题的及时性。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科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
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九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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