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
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概伦电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及纳能微电子(成都)股份有限公司45.64%股份(以下合称“标的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概伦电子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一)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自概伦电子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依据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公告文件及查询公开信息并经公司确认,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作出的主要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公司及其相关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经核查,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根据2022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377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大华审字[2024]001100053号)、《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22年
月
日)》(大华核字[2023]000143号)、《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23年12月31日)》(北京大华核字[2024]001100027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319号)、《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24年12月31日)》(德皓核字[2025]00000890号)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并经上市公司确认,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公开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确认函,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被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377号)、2023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大华审字[2024]001100053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319号),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概伦电子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88.61万元、-5,631.56万元和-9,597.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一、营业总收入 | 41,908.02 | 32,889.62 | 27,854.97 |
| 其中:营业收入 | 41,908.02 | 32,889.62 | 27,854.97 |
| 二、营业总成本 | 47,380.62 | 40,312.74 | 24,782.44 |
| 其中:营业成本 | 5,795.89 | 5,751.45 | 3,796.10 |
| 税金及附加 | 249.58 | 208.24 | 261.92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销售费用 | 9,532.22 | 8,506.04 | 6,228.65 |
| 管理费用 | 6,301.82 | 6,156.37 | 5,159.59 |
| 研发费用 | 27,150.91 | 23,376.42 | 13,985.21 |
| 财务费用 | -1,649.80 | -3,685.79 | -4,649.03 |
| 加:其他收益 | 779.68 | 1,538.52 | 1,661.49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370.61 | 265.65 | -12.75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2,004.82 | -203.88 | 125.47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473.82 | -3.54 | -259.50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3,198.66 | 0.00 | 0.00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1.61 | 7.70 | 0.64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988.01 | -5,818.67 | 4,587.87 |
| 加:营业外收入 | 32.61 | 245.67 | 1.17 |
| 减:营业外支出 | 18.33 | 2.71 | 4.55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9,973.72 | -5,575.72 | 4,584.49 |
| 减:所得税费用 | -391.29 | 299.39 | 239.49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9,582.43 | -5,875.11 | 4,345.00 |
| 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597.08 | -5,631.56 | 4,488.61 |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了解了上市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抽查了上市公司会计凭证资料,检查了主要科目的会计处理,复核了最近三年会计师对资产盘点及函证的资料。
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抽查的会计凭证及对会计师资料的复核,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依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与决策程序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454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京大华内字[2024]001100001号)以及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德皓内字[2025]00000104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1、2022年度
(1)会计政策变更
概伦电子自2022年
月
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解释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概伦电子自2022年12月13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部分,上述两部分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
2022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2、2023年度
(1)会计政策变更
概伦电子自2023年
月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2)31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概伦电子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
)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
2023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
、2024年度
(1)会计政策变更
概伦电子自2024年
月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中“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的规定,执行解释第
号对本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概伦电子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执行该暂行规定对本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2024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依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商誉减值准备情况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确认的应收账款、存货、无形资产等主要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损失以“-”列示)如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信用减值损失—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 -473.82 | -3.54 | -259.50 |
| 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 -648.98 | - | - |
| 商誉减值损失 | -2,549.67 | - | - |
1、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利用账龄来评估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减值损失。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涉及大量客户,账龄信息可以反映这些客户对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偿付能力和坏账风险。公司以应收款项账龄分析为基础计算历史迁移率,并考虑了对未来回收风险的判断及信用风险特征分析等前瞻性信息进行调整得出预期损失率。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上市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259.50万元、-3.54万元、-473.82万元。
2、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上市公司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分别为0万元、0万元和-648.98万元。
2024年度,公司个别未验收的技术开发解决方案业务项目最终利润不及预期,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公司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合同履约成本的金额,计提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648.98万元。
、商誉减值损失
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损失分别为
万元、
万元和-2,549.67万元。
2024年度,经商誉减值测试,MagwelNV(以下简称“Magwel”)及福州芯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芯智联”)含商誉资产组,2024年收入与净利润等指标与预期存在差距,其可回收金额均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计提Magwel含商誉资产组减值损失1,305.65万元,计提福州芯智联含商誉资产组减值损失1,244.02万元,合计计提商誉资产组减值损失2,549.67万元。
根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科目均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具备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
的情形,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科目均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置出资产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存在置出资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 高旭东 | 杜由之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主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刘志宏 | 解决同业竞争 |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1)除维护现有订单至期满外,不进行任何其他实质性的持续经营活动,不签订任何可能与公司的主要业务相竞争的协议、合同、订单,或延长任何该等现有协议、合同、订单(包括但不限于EDA工具授权业务、半导体器件特性测试仪器销售业务及半导体工程服务业务);现有订单项下的义务完全履行后,该公司即开始注销程序。(2)该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开展、促进、参与或从事、投标争取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可能与概伦电子的主要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EDA工具授权业务、半导体器件特性测试仪器销售业务及半导体工程服务业务)。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刘志宏 | 解决关联交易 | 1、除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概伦电子 | 分红 | 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刘志宏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4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且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 |||||
| KLProTech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 | 2021.08.24 | 上市之日起4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6、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
|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4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6、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
| 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 | 2021.08.24 | 上市之日起4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5、本单位承诺,于本单位依《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则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单位持有的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份时,本单位持有的股份可减持比例应与公司之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境内员工持股平台之股份数额合并计算。前述境内员工持股平台,系指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称。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7、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
| 南京信永创业 | 股份限 | 1、自本单位完成认购公司股份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8月31日)起3 | 2021.06.11 | 2020年 | 已履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售 | 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8月31日起36个月 | 行完毕 | |
| 井冈山静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睿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株洲市国兴同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 | 1、自本单位完成认购公司股份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2月25日)起36个月内,就本单位在该次认购中取得的公司全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而言,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新增股份。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2021.06.11 | 2020年12月25日起36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共青城芯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澜起投 | 股份限售 | 1、自本单位完成认购公司股份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12月25日)起36个月内,就本单位在该次认购中取得的公司全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而言,本单位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新增股份。2、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 2021.06.11 | 2020年12月25日起36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吉信粟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
| 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共青城金秋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嘉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3、如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
| 上海衡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泽洪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祈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已作出的各项承诺。4、在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杨廉峰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 | 2021.08.24 | 上市之日起4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XUYI(徐懿)、陈晓飞、李严峰、梅晓东、唐伟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 |||||
| 马晓光、赵宝磊、李石松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5、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马玉涛、方君、石凯 | 股份限售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12 | 已履行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个月 | 毕 | |||
| 概伦电子 | 其他 | 稳定股价的承诺:1、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刘志宏 | 其他 | 稳定股价的承诺:在不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本人在12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处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因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 2021.06.11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 全体董事及高 | 其他 | 稳定股价的承诺:在不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 2021.06.11 | 上市之 | 已履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级管理人员(除独立董事、刘志宏外) | 中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本人单次或累计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2、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因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 日起36个月 | 行完毕 | ||
| 概伦电子 | 其他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刘志宏 | 其他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21.06.17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概伦电子 | 其他 |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刘志宏 | 其他 |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概伦电子 | 其他 |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刘志宏 | 其他 |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但本人对公司欺诈发行不负有责任的除外。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 |||||
| 刘志宏 | 其他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刘志宏外) | 其他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
| 概伦电子 | 其他 |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3、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且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刘志宏 | 其他 |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3)在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 |||||
| 承诺时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KLProTech、共青城峰伦、共青城明伦、共青城智伦、共青城伟伦、金秋投资、嘉橙投资、静远投资、睿橙投资、国兴同赢、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 其他 |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3)在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单位将不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4)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5)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如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 | 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 | 2021.06.11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3)在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公司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将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 |||||
| 概伦电子 | 其他 |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3、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共青城芯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0.0001%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 2021.06.17 | 长期 | 正在履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了信息披露义务;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
(二)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 | 其他 |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2023.02.06 |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 | 正在履行 |
| 概伦电子 | 其他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023.02.06 |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 | 正在履行 |
(三)其他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刘志宏 | 其他 | 本人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时,本人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KLProTechH.K.Limited、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可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人违反本承 | 2024.12.29 | 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 正在履行 |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诺函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 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本企业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时,本企业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刘志宏、KLProTechH.K.Limited、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可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2024.12.29 | 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 正在履行 |
| KLProTechH.K.Limited | 其他 | 本企业在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依法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时,本企业可减持股份数额应与公司股东刘志宏、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可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额合并计算。若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本企业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2024.12.29 | 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 正在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