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688201)_公司公告_信安世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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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世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特殊情况下,对外报送未公开的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第七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可以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事件,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刊物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第十五条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

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

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

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

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第十八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二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第二十七条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项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并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

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三十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以下关联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五条进行披露: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

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及责任划分

第四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

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五)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就任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全资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总经理办公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审计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全资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第五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在有关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报告流程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

(五)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五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和接受监督: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在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前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前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五)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及管理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做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五十六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公司证券部门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公司证券部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证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明确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警告、扣减当年考核薪酬、解除职务等处分,并有权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聘请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订立保密条款或制定保密安排,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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