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688201)_公司公告_信安世纪: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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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世纪: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七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第十条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红利。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

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进行现金分配不影响前述事项及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进行。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股利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四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五条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第二十六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称“以上”、,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应经股东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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