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59号),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190,79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67.40元,扣除各项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6,409,426.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590,541.04元。
截至2025年
月
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5年
月
日出具“利安达验字[2025]第B001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岩龙津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
月
日为“年产
万吨烃基生物柴油项目”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岩龙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3700100046668886。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于2025年
月
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根据《三方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福证券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25年10月16日,专户13700100046668886余额为296,037,703.56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烃基生物柴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券商负责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