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若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三)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九条前文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其他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四十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披露等相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第四十二条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以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管理层会议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一)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4、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二)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后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营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该以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报告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六条公司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接到中国证监会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报告,若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回复、报告。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管理,对于依据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公司信息,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间。
第三节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存。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六十七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及时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
第六十八条经审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投资部,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与资料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未将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尽快组织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及时、未完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通报信息,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对外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的,公司可视情形追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或机构,在公司对外正式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及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申请表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 申请时间 | 暂缓披露期限 | ||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
附件二: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部门/职务 | 获取信息时间 | 获取信息方式 | 备注 |
附件三: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本人作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定□暂缓披露信息/□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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