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路股份(688190)_公司公告_云路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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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06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2原则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2)禁止投资负面清单以内的投资项目。(投资负面清单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单位战略规划适时调整。财务性投资不受投资负面清单的限制。)

(3)禁止开展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挂靠经营、假冒国企等违规挂靠行为。

1.3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如有)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本部的研发项目及重大资产投资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2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2.1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2)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3)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4)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5)委托理财;

(6)委托贷款;

(7)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持有至到期投资;

(9)其他对外投资。

2.2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负责起草、修订、完善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所负责拟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商业谈判、日常合规管理、过程风险控制、投资项目后续管理及项目退出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配合审计部门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按照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编制公司年度股权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执行分析及投资项目的报批和备案;负责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2.3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对外投资款项支付,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2.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

2.5公司法务部门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2.6公司审计委员会

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3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3.1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3.2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及风险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其余对外股权投资(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及风险投资等投资行为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3.3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4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含)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3.5短期投资

3.5.1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3.5.2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3.5.3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3.5.4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3.5.5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3.6长期投资

3.6.1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要求适时组织投资项目评估小组,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6.2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3.6.3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审慎的选择的最优方案。

3.6.4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6.5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3.6.6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3.6.7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6.8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3.6.9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3.6.10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3.6.11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3.6.12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投资项目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保证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安全和完整。

4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4.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4.2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或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4.3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4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4.5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5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5.1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5.2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执行事务的董事),并选派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5.3上述第5.1条、第5.2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的董事长(执行事务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或选派,其他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选派。

5.4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公司派出董事长(执行事务的董事)、财务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6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6.1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6.2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6.3公司内部审计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每个季度对子公司进行一次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6.4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6.5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6.6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7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7.1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7.2本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7.3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8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8.1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8.2有关对外投资的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9附则

9.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2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9.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4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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