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亿时空(688181)_公司公告_八亿时空: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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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亿时空: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其监督检查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的各项具体规则;

(三)有权查阅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等;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有权对内部审计相关的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取得调查证明材料;

(七)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时答复内部审计的询问;

(八)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缺陷予以整改;有权监督整改和实施后续审查;

(九)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罚则第二十八条对于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员工,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对于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处理,可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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