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亿时空(688181)_公司公告_八亿时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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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亿时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相关董事(含独董)、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应及时完成资金占用问题的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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