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688168)_公司公告_安博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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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钟竹)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博通股票代码:

688168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钟竹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

: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号4-67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5年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 ...... 17

第一节释义

安博通、上市公司、公司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崚盛投资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钟竹、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本报告书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8月2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本情况

姓名:钟竹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1304031980********
住所:北京市***
通讯地址:北京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6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竹
注册资本25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333187408U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5-02-12至2030-02-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所任职务
钟竹中国北京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钟竹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先生同时持有崚盛投资20.6874%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崚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钟竹先生与崚盛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相关方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增减持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情况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914,93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35.3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过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因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等事项使公司总股本由76,100,908股变更为76,855,12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35%。

2025年8月25日钟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4,304,000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因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35%,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6,914,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2,610,936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钟竹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8,204,578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75.60万股股份被冻结。除前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甲方(转让方):钟竹乙方(受让方):南京一三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一三一白龙马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转让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304,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00%。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9,888,000.00元(大写:叁亿零玖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

(1)甲方完成本协议信息披露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000,000.00元(伍仟万元整)人民币。

(2)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的40%即123,955,200.00元(壹亿贰仟叁佰玖拾伍万伍仟贰佰元整)人民币。

)自股份过户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135,932,800.00元(壹亿叁仟伍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人民币。

(四)付款的先决条件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并生效,甲方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内进行披露。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且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文件。各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六)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存在权益限制的情况

本次股权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七、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方式及时间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转让过户之日。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竹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2023年8月30日,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宜,钟竹先生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除前述说明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地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2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五)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竹日期:

2025年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

2025年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层200号
股票简称安博通股票代码68816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钟竹信息披露义务人1通讯地址北京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2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67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26,914,936股持股比例:35.37%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4,304,000股变动比例:5.9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22,610,936股持股比例:29.4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钟竹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竹

日期:2025年8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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