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增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韧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风险的有效管控,进一步提高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及管治(Governance)水平以下简称“ES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统筹推进ESG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经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职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权。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商业道德、供应链、社区关系、劳工关系等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适用的法律、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
(二)基于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关键绩效指标,对管理层可持续发展事务执行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出绩效薪酬的建议;
(三)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审议和检讨公司业务对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积极响应新兴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并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四)对与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形成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公司应向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高管及其他咨询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归档。
第十八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非另有规定,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对本细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