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九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或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核程序:
(一)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事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
1提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2提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全套资料并确保提供的资料完整、无遗漏;3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4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
(二)董事会秘书将上述资料报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
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做好暂缓、豁免信息的后续管理:
1应继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因业务需要
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要求其承诺保密,签署《保密承诺函》,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时将《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2及时将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重要进展情况报告给董事会秘书;3当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事项的进展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进行信息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的;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一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 事件类型 | □暂缓□豁免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申请原因或依据 | |||
|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是否已全部签署《保密承诺函》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同意□不同意 | 签字: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同意□不同意 | 签字: | |
附件二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注1) | 所属单位 | 职务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