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强科技(688151)_公司公告_华强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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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交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六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定,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

2、《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

3、《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事件类型□暂缓□豁免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其他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其他_______
申请原因或依据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影响□是□否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否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全部签署《保密承诺函》□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签字:
董事长审批意见□同意□不同意签字: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内容
序号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公司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方式知悉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说明:

、填报与公司关系,包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等相关人员;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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