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权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长职务,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董事长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并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原则上由第一大股东提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与股东、董事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熟悉并遵守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选举。
第八条董事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董事长的职权第九条董事长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会精神;
(四)决定公司具体产业发展规划、职能部门规划;
(五)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八)决定公司采购大宗物资及材料战略储备;
(九)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购买除聘用会计师以外的其他大宗服务;
(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重大诉讼、法律纠纷事项的处理方案;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策的事项;
(十二)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决策事项的形式为董事长专题会。董事长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应以集体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条董事长履行职务应当勤勉尽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不得擅离职守。因不当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应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要求出席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问题。
第十二条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四条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如涉及事项超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或属于《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决策,并负责相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第十六条董事长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做到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董事长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履职行权情况。
第四章董事长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董事长履行职权的决策形式为董事长专题会。
第十九条董事长专题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筹备等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董事长、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工作人员。董事长有权根据所议事项的需要,指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或聘请专家、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授权其他参会人员主持。
第二十条董事长专题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召开。议程、议题、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等事项由董事长决定。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专题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应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最终以集体决策形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专题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载明董事长专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参加人员姓名、列席人员姓名、会议主要议题、发言要点、会议的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专题会会议纪要》是公司董事长专题会的决议形式,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公司董事长专题会会议纪要》,经董事长签发后,根据需要送参会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传阅。
第二十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长专题会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和存档。
第五章董事长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董事长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考核董事长的指标主要包括:
公司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公司合法经营情况、公司的稳定和谐发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董事长的考核与奖惩由股东会负责,考核与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