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第十一条如离职董事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应承担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公司董事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偿,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