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688150)_公司公告_莱特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

莱特光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号),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243,759股,并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2,437,58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9,741,84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1.8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95,73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1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23,094,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44%,该部分限售股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2022年3月18日)起36个月。因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麒麟”)、共青城麒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麒麟”)、共青城青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青荷”)在公司《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锁定期延长承

诺的履行条件,其持有的限售股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1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9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王亚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共青城青荷、共青城麒麟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企业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

行人股票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本人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

4、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7、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23,094,28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55.44%,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2022年3月18日)起36个月,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17日。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8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王亚龙198,654,28149.36%198,654,2810
2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17,680,0004.39%17,680,0000
3共青城麒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40,0000.90%3,640,0000
4共青城青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20,0000.78%3,120,0000
合计223,094,28155.44%223,094,281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223,094,28142
合计223,094,281-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莱特光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莱特光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珺珑 刘纯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