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检查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实行合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下设工作组,受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专门负责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公司运营全流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事宜。
第七条公司须在机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技术支持、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为审计部门运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熟悉审计范围内的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技能。
第九条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及跟踪整改,有效防控违法违规风险,加强公司法治建设,提升公司依法治企水平,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设立并拓展公司内部违规举报渠道,受理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并实施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并追究责任;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参加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开展审计、合规审查事项,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财务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或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审计委员会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反映;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必要时可临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参加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
(九)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于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合规要求等变动情况调整内部结构,将外部合规、审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嵌入业务流程,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现合规管理与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有机融合。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审计计划、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提出内部审计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批、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复议、审计整改、追踪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确定年
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第二十一条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审计小组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确保获取的审计证据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包括单项审计事项负责人、审计小组成员及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第二十三条审计小组实施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提出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同意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
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可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出具最终的内部审计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评价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整改建议等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经审批的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等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被审计对象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被审计对象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文件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抓紧纠正和整改,并在收到该审计文书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拟订
整改措施回复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内部审计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议。被审计对象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进行的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计文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对象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书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对象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全面保障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情况以及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改进和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内部审计评价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审计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公司可适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行政处分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怠于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详细工作细则,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内部审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