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且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四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为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应当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实际表决票数。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位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实际表决票数超过其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对该项议案所投的表决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实际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
第八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不低于法定人数且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时,则当选的董事就任,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另行组织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任职资格有效,但推迟至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人数累计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且独立董事人数及人员结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时方可就任,原董事应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另行组织召开股东会补选缺额董事。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该等董事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按照选举得票数排序处于该等董事候选人之前的候选人当选,缺额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