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我们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在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工作,并确定了新一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委员:徐攀 、李勇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徐攀、郑臻荣
战略委员会委员:郑臻荣
提名委员会委员:郑臻荣、李勇军
2、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委员:徐攀、李勇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徐攀、郑臻荣
战略委员会委员:郑臻荣
提名委员会委员:郑臻荣、李勇军
(三)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换届前后各位独立董事的情况如下:
郑臻荣先生, 1972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教授。1999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浙江大学光电信息工程学系讲师;2002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浙江大学光电信息工程学系副教授;2011年12月至今任浙江大学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2017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第三届、第四届独立董事。李勇军先生,197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副教授。2004年7月至2015年10月任职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任嘉兴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2019年1月至今任温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17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徐攀女士,198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12年7月至2020年2月在嘉兴学院担任讲师;2020年3月至今在浙江工业大学担任讲师;2018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第三届、第四届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 郑臻荣 | 9 | 9 | 8 | 0 | 0 | 否 | 4 |
| 李勇军 | 9 | 9 | 9 | 0 | 0 | 否 | 4 |
| 徐攀 | 9 | 9 | 7 | 0 | 0 | 否 | 4 |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0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同时,我们对报告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九)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2020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该方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解除限售/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们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1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郑臻荣、李勇军、徐攀
2021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