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瑞新材(688102)_公司公告_斯瑞新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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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额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瑞新材”或“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82号),同意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724,61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38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99,992.4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501,741.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498,251.24元。上述资金于2025年9月24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332C00029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本数)。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332C000290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498,251.24元,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鉴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作出如下调整: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整体名称 子项目/具体阶段 拟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液体火箭发动机推力室材料、零件、

组件产业化项目

一阶段 23,000.00 20,000.00 20,000.00

斯瑞新材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一)

年产3万套医疗影像装备等电真空用材料、零组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0,000.00 34,000.00 34,000.003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 6,000.00 5,049.83

合计

69,000.00 60,000.00 59,049.83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后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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