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活动,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证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下属子公司”)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种类和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四)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 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证券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权限进行事先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有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若某一证券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本公司及子公司证券投资的主管部门,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负责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投资交易资金进出证券投资交易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法务协同外聘律师负责对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核。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监督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执行,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证券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的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