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1)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如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进行登记,并要求相关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附件3),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并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所属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依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2:《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登记审批表
编号:
20XX年第X号
|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 | |||
| 申请时间 | 申请部门及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 豁免披露 ? 暂缓披露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 ||
| 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 ||
| 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 ||
|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 否□ |
|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保密承诺 | 是□ 否□ |
| 审核意见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确认签字 |
附件
: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 |
| 登记部门 | |
| 豁免披露方式 | |
| 豁免披露文件类型 | |
| 豁免披露信息类型 | |
| 已履行的内部审核程 | |
| 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
| 豁免披露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原因 | |
| 豁免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
| 姓名 | 证件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情日期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知悉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附件
: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作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