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688089)_公司公告_嘉必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

嘉必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于证券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

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五)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及时掌握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七)保管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与对外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 、第八条 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近一年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

损害。

第十七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财务管理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四)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五)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战略发展与投融资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