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 业绩说明会;
(十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三) 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及时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业绩说明会召开时间、地址、预征集问题反馈渠道和联系方式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九条 根据《投资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一对一的沟通等方式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