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688089)_公司公告_嘉必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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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前款“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任何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备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联络人, 并将日常联络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备。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亲自或指定专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接收或发送有关会议资料、公告稿或者其他材料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相关部门应将材料发送记录及时提交证券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进行确认。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一并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知悉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或配合他人从事前述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等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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