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6证券代码:400181 证券简称:R紫晶1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1月1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1月1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1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关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穆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穆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罗铁威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燕霞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焦仕志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副总经理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美珊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监事、总经理助理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谭君笙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商务部经理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海忠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南区销售总监
公告编号:2025-01610、被告姓名或名称:钟国裕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董事、总经理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丁杰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采购部经理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魏强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副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六个月,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焦仕志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林海忠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林海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合并执行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主动缴纳罚金,亦可适用缓刑;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钟国裕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丁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魏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八、被告人林海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4000元可折抵罚金。)
九、被告人钟国裕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十、被告人丁杰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2日。罚金由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
十一、被告人魏强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目前暂无解决进展及后续的处理计划,公司将据相关事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事件进展。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刑事判决书(2024)粤14刑初23号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