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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退市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 | 退市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 |
执行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23)粤01民终30857号立案时间:2025年6月16日案号:(2025)粤0113执8522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发布日期:2025年12月5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月26日至2022年12月16日期间的工资22214.36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4560 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关于(2023)粤01民终30857号的内容:(详见多份判决书)
(1)关于该案一审(2023)粤0113民初11508号判决书的内容:
一、原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阳兴平支付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2月16日期间的工资22214.36元;
二、原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阳兴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4560元;
三、第三人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关于该案二审(2023)粤01民终30857号判决书的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退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目前暂无解决进展及后续的处理计划,公司将据相关事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事件进展。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关于案件的截图信息
(2023)粤01民终30857号
(2023)粤0113民初11508号
穗劳人仲案〔2023〕1461 号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