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必易微股票代码:688045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1:谢朋村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波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信息披露义务人3:喻辉洁通讯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信息披露义务人4: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云科技大厦
楼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云科技大厦33楼信息披露义务人6: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云科技大厦
楼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1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
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 10
第六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七节其它重大事项 ...... 12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 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谢朋村、张波、喻辉洁、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致谢朋村所持股份数量增加;公司总股本变动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谢朋村、张波、喻辉洁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 |
| 凯维思 | 指 | 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卡维斯特 | 指 | 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卡纬特 | 指 | 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谢朋村
姓名
| 姓名 | 谢朋村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张波
| 姓名 | 张波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3、喻辉洁
| 姓名 | 喻辉洁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是,美国 |
4、凯维思
| 名称 | 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A455号 |
| 通讯方式 | 0755-82042689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谢朋村 |
| 认缴资本(万元) | 107.75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K8K24E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19年4月15日 |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 |
(1)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总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谢朋村 | 18.4641 | 17.1360% |
| 2 | 刘文瑛 | 35.5093 | 32.9552% |
| 3 | 王晓佳 | 7.8473 | 7.2829% |
| 4 | 胡燊刚 | 6.0008 | 5.5692%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谢朋村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职务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国籍 | 中国 |
| 长期居住地 | 中国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5、卡维斯特
| 名称 | 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A453号 |
| 通讯方式 | 0755-82042689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谢朋村 |
| 认缴资本(万元) | 99.8217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LD667X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19年5月6日 |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 |
(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总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谢朋村 | 22.9787 | 23.02% |
| 2 | 林官秋 | 45.9526 | 46.03% |
| 3 | 刘浩阳 | 11.5401 | 11.56% |
| 4 | 曾强 | 6.9240 | 6.9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谢朋村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职务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国籍 | 中国 |
| 长期居住地 | 中国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6、卡纬特
| 名称 | 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A454号 |
| 通讯方式 | 0755-82042689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谢朋村 |
| 认缴资本(万元) | 71.3518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KMPM83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时间 | 2019年4月23日 |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 |
(1)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总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1 | 谢朋村 | 2.9081 | 4.08% |
| 2 | 叶俊 | 64.7509 | 90.75%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谢朋村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职务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国籍 | 中国 |
| 长期居住地 | 中国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谢朋村、张波、喻辉洁于2015年
月
日、2021年
月
日分别签署了两份《一致行动协议》(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谢朋村意见为准。2024年
月
日,谢朋村、张波、喻辉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0)。2025年
月
日,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2025年
月
日起,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是由谢朋村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致谢朋村所持股份数量增加;公司总股本变动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谢朋村、张波、喻辉洁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
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因谢朋村、张波、喻辉洁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且谢朋村均为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名称
| 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谢朋村 | 12,766,050 | 18.49% |
| 张波 | 4,285,700 | 6.21% |
| 喻辉洁 | 2,142,850 | 3.10% |
| 凯维思 | 5,001,950 | 7.24% |
| 卡维斯特 | 4,633,900 | 6.71% |
| 卡纬特 | 3,312,300 | 4.80% |
| 合计 | 32,142,750 | 46.55%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5年4月9日,公司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谢朋村所持公司股份增加78,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788,88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025年
月
日,谢朋村、张波、喻辉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2025年
月
日起,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1)谢朋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 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谢朋村 | 12,844,050 | 18.39% |
凯维思
| 凯维思 | 5,001,950 | 7.16% |
| 卡维斯特 | 4,633,900 | 6.64% |
| 卡纬特 | 3,312,300 | 4.74% |
| 合计 | 25,792,200 | 36.93% |
(
)张波、喻辉洁持股情况
| 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张波 | 4,285,700 | 6.14% |
| 喻辉洁 | 2,142,850 | 3.07% |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共32,142,750股首发限售股份已于2025年11月26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喻辉洁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4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8.6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7%。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
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谢朋村先生系公司董事长、经理,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由谢朋村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中相关内容,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一、除在公司任职外,谢朋村先生还担任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谢朋村先生作为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归属股份为78,000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
三、谢朋村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谢朋村先生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六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4、《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3:喻辉洁
信息披露义务人4: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5: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6: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 股票简称 | 必易微 | 股票代码 | 68804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谢朋村、张波、喻辉洁、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谢朋村、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广东省深圳市张波:浙江省杭州市喻辉洁: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32,142,750股,持股比例为46.55%。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谢朋村先生、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25,792,200股,持股比例为36.93%;张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4,285,700股,持股比例为6.14%;喻辉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2,142,850股,持股比例为3.07%。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4月9日、2025年11月27日方式: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致谢朋村所持股份数量增加;公司总股本变动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谢朋村、张波、喻辉洁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3:喻辉洁
信息披露义务人4: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5: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6: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