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通达(688038)_公司公告_中科通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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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4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收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证券投资部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定期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司发生的上述其他交易达到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交易的,应当及时报告、披露。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设备;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重大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八)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九)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回购股份;

6、减资、合并、分立;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权益变动和收购;

9、股权激励;

10、解散或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1、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8、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9、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20、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21、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22、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3、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4、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25、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26、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27、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一)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2、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七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第一时间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会议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审批时;

(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考核与处罚

第十五条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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