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88037证券简称:芯源微公告编号:
2025-054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1元?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2025/7/7 | 2025/7/8 | 2025/7/8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1,277,846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02,607股后的剩余股份总数为201,175,23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129,276.29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1,175,239×0.11)÷201,277,846≈0.1099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99)÷(1+0)=(前收盘价格-0.1099)元/股
三、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2025/7/7 | 2025/7/8 | 2025/7/8 | 
四、分配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自行发放对象无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个月以内(含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个月以上至
年(含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4-86688037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