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安恒信息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9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18,51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6.50元(人民币,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629.63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9,472.44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5,157.20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769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同意,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112,271股,发行价格为324.23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2.1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230.5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101.5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安全运营能力中心建设项目的公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同时将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为一般账户的公告》《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 云安全服务平台升级项目 | 15,383.11 | 16,828.01 |
| 大数据态势感知平台升级项目 | 11,268.70 | 10,705.72 |
| 智慧物联安全技术研发项目 | 9,652.65 | 9,652.65 |
| 工控安全及工业互联网安全产品升级项目 | 3,983.37 | 3,755.57 |
| 智慧城市安全大脑及安全运营中心升级项目 | 11,947.14 | 11,947.14 |
| 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扩建项目 | 8,778.24 | 8,778.24 |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 安全运营能力中心建设项目 | 19,143.99 | 19,143.99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小计 | 95,157.20 | 95,811.32 |
| 数据安全岛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38,257.19 | 38,257.19 |
| 涉网犯罪侦查打击服务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10,216.18 | 10,216.18 |
| 信创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45,429.65 | 45,429.65 |
| 网络安全云靶场及教育产业化项目 | 12,541.34 | 12,541.34 |
| 新一代智能网关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17,924.13 | 17,924.13 |
| 车联网安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733.08 | 6,733.08 |
|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小计 | 131,101.57 | 131,101.57 |
| 合计 | 226,258.77 | 226,912.89 |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于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等相关薪酬费用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二)公司日常经营中,存在部分零星开支和人员报销。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可操作性较差,便利性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上述支出,后续再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资金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发起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的
个月内,统一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财务部按月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汇总表》,通过此汇总表进行传递,经相关负责人审阅后,执行发起制单与授权,并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建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台账”,逐笔登记交易时间、金额、所属募投项目名称、制单与授权操作人等信息,并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证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杨佳佳 | 李宁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