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
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涉及国家、军工等保密事项或信息的,还应在提交公司证券部前交公司总裁办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一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 申请部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总裁办负责人确认签字(如适用)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附件二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知情人身份(注1)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知悉信息时间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4)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作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