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688017)_公司公告_绿的谐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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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的谐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座谈活动;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前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与职责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签订保密协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同时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十三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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