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依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负责登记,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九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问责条款第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二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附件一: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时间 | ||
| 经办人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签字:日期: | ||
| 董事长意见 | 签字:日期: | ||
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