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科技(688004)_公司公告_博汇科技: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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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科技: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行为,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下统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且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资金往来、现金流重大异常等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立即核实并披露,同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科创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

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应每季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及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二条 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一)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部门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应及时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监督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如有预付款的,应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大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释义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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