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湾(605598)_公司公告_上海港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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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于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在指定媒体及网站发布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三)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专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活动;

(五)接待调研来访、现场参观、组织座谈交流、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

(六)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沟通方式。第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司公告披露的报纸为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或其他形式取代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况、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层次、多维度、多渠道、多种方式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等互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提供便捷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工作,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与投资者交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的部分经理、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人员支持,协助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内部协调机制、内部工作规范,并督促公司及各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全面掌握、研究和学习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二)负责筹备组织股东会,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和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投资者关系”专栏或互联网平台、投资者问答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负责接听应答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箱,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收集整理投资者关注热点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投资者关注热点;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公司外聘中介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未经公司程序审批,不得发表与公司相关或导致公司陷于公众争议的言论。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运营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树立“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依靠投资者、回馈投资者”的投资者关系服务理念,践行企业文化,持续深入提升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及运营标准,不断完善投资者关系各项工作制度及规范。

将投资者关系工作列入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培训、考核的指标,不断提升公司对投资者工作的认同程度,为企业经营运作和资本运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以及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下属的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分(子)公司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诉讼等可能引发投资者普遍关切的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及时做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的选拔淘汰机制,不断提升投资者一线服务人员的工作素养。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响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对服务投资者态度不端正、服务投资者制度落实不力、投资者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公司视情形采取内部人事、问责措施。

第六章公司媒体关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媒体关系范畴:

(一)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以外、统一组织实施、通过各类媒体渠道进行的对外信息披露活动;

(二)处理公司媒体采访、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及有关事务;

(三)公司品牌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媒体关系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坦诚相待;

(二)开放共享、积极主动;

(三)尊重合作、和谐共赢。

第二十九条公司媒体关系的部门及职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媒体关系管理、对外信息发布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信息、敏感信息或新闻信息的发布的识别、审核、披露与监督;

(二)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分)公司需开展媒体广告投放、品牌塑造和推广、舆情监测等媒体合作服务或接受媒体调查采访的,需填报信息披露事项备案清单,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分管领导批准,再统一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依次审核同意后,予以签署相关媒体合作协议或接受媒体正式采访。

(三)媒体关系活动授权应以书面授权为主,如确属紧急情况,可经董事长口头授权,事后(至迟二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员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补办授权手续。

第三十条公司媒体关系对接及流程

(一)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发言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如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经授权的公司有关业务负责人为公司临时发言人。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媒体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公司发言人权限授予与备案、草拟具体发言内容、媒体关系对接、舆情后续跟踪等具体事务。

(三)未经公司授权,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媒体(含网络自媒体)的采访或公开发布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公司任何人员未经公司流程发布的信息、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由该人员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媒体采访前向公司提供采访提纲,对应业务部门根据采访提纲制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经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逐级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内容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版块、联系方式、希望进行访谈的对象、采访调查的时间、采访问题等。

(五)媒体采访由公司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安排,受访部门、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六)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应保持与其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复核后予以播发授权,由相关业务部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董事长逐级核查,确保该媒体所发布最终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客观实际情况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七)媒体采访报道发布后,应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及时向公司进行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八)如公司部门或个人因故意或疏忽,导致信息发布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时,公司有权视情况对违反媒体关系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公司公共关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共关系范畴:

(一)与社会公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学术机构的交往、沟通或合作;

(二)与公司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的非商业性往来、沟通或合作;

(三)其他与公共关系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公共关系秉承“信息传播、关系协调、辅助决策、增进认同”理念开展与实施,公司董事长统筹管理公司公共关系事宜。

第三十三条除公司另有细则规定外,公司公共关系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其他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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