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鉴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1、2023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094号)
因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潘心月予以监管警示。
2、2024年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
因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建巍、总经理门芳芳、财务总监潘心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2024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92号)
因公司对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建巍、时任总经理门芳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建巍、时任总经理门芳芳予以监管警示。
对于上述监管措施所涉及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均已按规定完成了整改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并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