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版传媒(605577)_公司公告_龙版传媒: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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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版传媒: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7

证券代码:605577证券简称:龙版传媒公告编号:2025-036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版传媒”或“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步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308576217N。第二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308576217N。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编辑、副总经理、副总编辑、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编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本《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理。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

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者电子通信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非职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工代表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人选。(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决定董事人选。(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监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首届监事会中应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监事人选。(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四)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第九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义务,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首届董事会人选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此后历届董事会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首届董事会人选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此后历届董事会董事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向公司子公司委派非职工代表董事、执行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名董事长、副董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提名监事会主席;决定本项前述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编辑、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本项前述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

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公司设总编辑1名,副总编辑1名。上述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设总编辑一名。上述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在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负责人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董事长视其必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总编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在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负责人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董事长视其必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总编辑、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总编辑、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章监事会第七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具体内容详见新《公司章程》141-154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各级党组织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纪检监督范围、纳入领导班子与干部目标管理及企业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自觉做到意识形态工作与其它工作

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职权:……(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党委研究决定是董事会、总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职权:……(五)建立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明确公司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设立各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在企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设立各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为党组织在企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及网站。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等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及媒体。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步修订,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事项在股东会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附件:1.《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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