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605566)_公司公告_福莱蒽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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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蒽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证券代码:605566证券简称:福莱蒽特公告编号:2026-008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7,000万元15,500万元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70,00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5.21%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年3月26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和2025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预计2025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李百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FAG53D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5日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货物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42,165.4527,085.31
负债总额41,017.4925,646.03
资产净额1,147.961,439.28
营业收入5,956.3688,358.29
净利润-75.07244.6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甲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一)担保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整。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保证责任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实时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2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3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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