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福莱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3号)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47,274.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6,999,968.8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929,246.8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2,070,721.9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2月6日全部划至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55号)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 1 | 标签标识印刷材料扩产项目 | 28,932.77 | 24,320.00 |
| 2 | 电子级功能材料扩产升级项目 | 27,793.99 | 22,050.00 |
| 3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6,357.23 | 3,63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0,700.00 | 19,207.07 |
| 合计 | 83,783.99 | 69,207.07 |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44.47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44.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 1 | 标签标识印刷材料扩产项目 | 24,320.00 | 102.87 | 102.87 |
| 2 | 电子级功能材料扩产升级项目 | 22,050.00 | - | - |
| 3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3,630.00 | 141.60 | 141.60 |
| 合计 | 50,000.00 | 244.47 | 244.47 |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357.89万元(不含税),公司本次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57.8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序号 | 项目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金额 |
| 1 | 承销及保荐费 | 169.81 | 169.81 |
| 2 | 律师 | 66.04 | 66.04 |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20.00 | 120.00 |
| 4 | 登记费 | 2.04 | 2.04 |
| 合计 | 357.89 | 357.89 |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6年3月19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44.4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57.89万元,共计602.36万元。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