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由于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0.6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回购股份数量(股) | 注销股份数量(股) | 注销日期 |
| 6,000 | 6,000 | 2025年12月25日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同意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5年10月31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4-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自2025年10月31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由于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0.60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和数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000股,回购价格为6.03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78,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224740),并于2025年12月17日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及注销手续。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12月25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12,241,328股变更为312,235,328股,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000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684,000 | -6,000 | 678,00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11,557,328 | 0 | 311,557,328 |
| 合计 | 312,241,328 | -6,000 | 312,235,328 |
注:公司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