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5399证券简称:晨光新材公告编号:
2025-04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 | 被担保人名称 | 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5,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 | 47,00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万元) | 134,763 |
| 对外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61.14 |
| 特别风险提示 | ?对外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为满足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新材”)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
亿元(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授信额度为准),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融资业务。上述授信业务办理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银行综合授信可用于银行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和各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为准)。上述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晨光”)分别提供不超过(含)人民币12亿元、不超过(含)人民币9亿元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担保业务办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权限,并与银行签署授信及担保等事宜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
月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以及2025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晨光新材关于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0)及《晨光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二、担保进展情况2025年
月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5年皖铜中银司保字
号),拟为中国银行与安徽晨光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2025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本次担保债务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前述审议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公司持有100%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华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MA2WLQGY5M | ||
| 成立时间 | 2021年1月18日 | ||
| 注册地 | 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园区苏州路 |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经营范围 | 化工产品(除危化品)生产、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除危化品)制造、销售,合成材料(除危化品)制造、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原料及产品、新材料、工业自动化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 /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83,534.38万元 | 71,618.40万元 |
| 负债总额 | 67,996.17万元 | 54,585.62万元 |
| 资产净额 | 15,538.21万元 | 17,032.78万元 |
| 营业收入 | 284.18万元 | 21.47万元 |
| 净利润 | -1,505.31万元 | -1,753.23万元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三)债务人: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基于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
(八)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在前述审议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审议。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而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但其作为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用风险较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含本次)为人民币134,7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61.14%,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