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
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
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
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
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
员内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推进公司的法治建设;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上述事项的研究和建议以书面提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基本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
第五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或电话、短信、微信通知,但事后应获得有关委员的书面确认;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3天,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不
受上述方式和时限的限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
其他表决方式召开的,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