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东医疗(605369)_公司公告_拱东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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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东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

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兼任董秘的,不得以双重身份表决。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与考核。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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