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8证券简称:法狮龙公告编号:2025-034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相关条款以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调整。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不再选举监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
| 2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3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4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6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7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
| 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则;(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8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
| 9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0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11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七)发行公司债券;(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6.6条、第4.6.9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12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四)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六)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三)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后,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四)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2、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3、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
| 4、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5、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6、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投票。 | ||
| 13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二)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别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 | 删除 |
| 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 14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15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 | 第九十八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 |
| 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东会可以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聘程序为:(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
| 16 | 第一○九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 第一○九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
| 17 | 第一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第一○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18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联席董事长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联席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
| 19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注:除上述列示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全文提及的“股东大会”均调整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删除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涉及的条文编号修改系因补充、删减内容导致编号变动所致等,前述表格中不再逐一对照列示。本次《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相关制度的修订、制定
结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 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制定 |
| 2、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 修订 |
| 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 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修订 |
| 5、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 修订 |
| 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修订 |
| 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 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 9、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 1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 11、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修订 |
| 1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 1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 14、 | 股东、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 1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 1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 17、 |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 修订 |
| 18、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1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 2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修订 |
| 2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2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及部分制度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上述《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